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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已于2025年6月1日起同步施行。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在深刻领会《监察法》及《条例》修改的重大意义上下更大功夫。《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条例》是《监察法》最直接最重要的配套法规。修改《监察法》及《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治理腐败效能,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更好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修改《监察法》及《条例》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及时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法规,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修改《监察法》及《条例》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一体推进“三不腐”提供法治保障。修改《监察法》及《条例》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有利于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准确把握主旨要义,增强学习贯彻的贯通性上下更大功夫。修改后的《监察法》坚持和强化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监察机关派驻制度,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增强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从顶层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配套修改的《条例》,紧紧围绕促进《监察法》修改内容精准落地,将法律中概括性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完善了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要求等制度规范,形成支撑有力、务实管用的配套落实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一体学习贯彻,将二者贯通起来开展培训,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全面理解、系统把握修法修规要求,既从宏观上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又从微观上准确把握具体适用,做到既了然于胸、又执行到位。要自觉将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与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部署相结合,与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相结合,贯通运用到开展各项纪检监察工作中,促进提升依法依规履职能力。
在提升反腐败工作能力,一体推进“三不腐”上下更大功夫。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作出“两个仍然”的重大判断,强调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根据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授予监察权限,完善反腐败的手段措施,打通理顺制度堵点难点,彰显高压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扛起反腐败职责,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措施,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加大追逃追赃力度,持续释放从严惩治腐败的强烈信号,督促广大公职人员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将修法修规的效能持续、充分释放出来。
在强化自我监督约束,确保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有序推进上下更大功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将欲治人,必先治己”。修改《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进一步提出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要求。《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措施使用规范,将严格限权的理念融入监察权运行各环节。要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公正履行职责。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为契机,巩固拓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强化自身建设,严格落实权力运行内控和监督制约机制,使每一项制度要求都化作行动、化为习惯,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关乎监察工作全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作为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各项要求在全系统一贯到底,不断转化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实际成效。